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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行政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苏州市数据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