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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3-02-01 19:1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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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现对《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22〕1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

采用“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组织遴选诚信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优质资源承接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谁遴选、谁签约,谁经办、谁监管,谁审核、谁发放”的原则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关于培训主体确定

由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主体遴选工作,遴选方式可以采用评审认定方式或政府采购方式,但每个地区同批次遴选只能选择一种遴选方式。

采用评审认定方式的,相关地区人社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评审项目、评审规则、申报要求等,并建立评审专家库,在同级纪检部门指导下,健全专家库运行规则。

1.关于发布信息

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内所需的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目录及培训机构情况,发布遴选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通知。

2.关于培训主体

  依法合规设立、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等。根据通知要求,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关于专家评审

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评审认定工作,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专家库。在同级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下,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提交申请机构的办学资质、培训场所、教学培训设施设备、教师资质等进行评议、现场考察及综合评分。评分应公正客观,评分结果由相应培训机构和评审组签字确认。

4.关于评审公示

对通过遴选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目录、地点、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关于公布结果

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予以公告,并向市级人社部门进行报备。

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二)关于培训组织管理

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根据遴选结果,按规定与入选的培训机构签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协议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入选培训机构应向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开班,如涉及在本市跨区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向开班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开班,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三)关于培训补贴

市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确定当地目录及培训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后(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补贴性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www.luzjoy.com/szsrmzf/bmwj/202301/38e5f8d860d04d12bb4b84e9c6c276c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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