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关于《办法》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步废止《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依据省规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适用对象为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省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余额,是指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依据《省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按年度退返或者逐期代缴个人缴费后剩余的金额(含利息),或者征地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待遇领取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对象的个人分账户资金。
2、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余额处理办法。征地时已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以及征地后经按年度退返个人社保缴费后,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保障对象,将其征地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余额处理办法。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保障对象,或者征地后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保障对象,将其个人分账户余额的部分金额一次性记入居保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余金额分十年纳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次性记入标准:按照征地时或者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乘以8%再乘以不低于240个月的标准一次性记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具体月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征地时未选择安置补助费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的,上述一次性记入标准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金额,鼓励引导保障对象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4、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的余额处理办法。征地时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实施前规定领取定期遗属抚恤金的保障对象,给予保障对象选择权。可以继续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可以征地时或者享受定期遗属抚恤金至60周岁时,将个人分账户余额及利息按照上述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处理,计发城乡居保待遇。
5、明确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余额处理办法。征地时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包括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期间的参保人员)保障对象,按规定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照上述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处理,计发城乡居保待遇。
6.明确保障对象亡故或丧失国籍的个人分账户剩余余额处理规定。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剩余金额及利息可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剩余金额及利息可以一次性领取。
7、明确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省办法》实施之日至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按本办法执行。《省办法》实施前,已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仍按原保障规定执行。《省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待遇的,不适用本办法。
政策原文://www.luzjoy.com/szsrmzf/zfwj/202208/e6f0f7064bff4709b473f2ed83060fc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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