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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06-03 09:40   访问量: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房金〔202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1.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2.加大绿色建筑贷款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61日起正式施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绿色建筑

1.本《通知》所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适用于购买新建住房,暂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及办理商转公贷款。

2.缴存人购买符合本《通知》所述星级绿色建筑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合同已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则无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未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应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

)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61日之前的,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受理日期在20246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五、案例解析

案例一

单身职工张某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基数为10000元,贷款期限30年。

在原政策规定下,张某可贷额度为10000×0.35×12×30=126万元原来的最高限额80万元,故张某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80万元。

政策调整后,张某可贷额度为10000×0.35×12×30=126万元现在的最高限额120万元,故张某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20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40万元。

(注意:实际业务中,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案例二

职工李某和配偶钱某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购买的房屋为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夫妻二人的缴存基数分别为10000元和5000元。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30年。

在原政策规定下,李某家庭可贷额度为(10000+5000×0.35×12×30=189万元原来的最高限额110万元,故李某家庭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10万元。

政策调整后,李某家庭可贷额度为(10000+5000×0.35×12×30×1+20%=226.8万元现在的最高限额上浮20%后的额度180万元,故张某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为180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70万元。

(注意:实际业务中,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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