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起草制定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24日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4条意见反馈。
意见主要有:1.建议删除第24项“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事项。2.第45项中“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建议将该项裁量基准中的“重新”删除。3.第90项“对监理单位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建议修改为“对监理单位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处罚”。4.第49项“法律依据”中建议增加《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的有关内容。
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对“放管服”改革中相关处罚事项请示的回复》中明确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我局对第1条反馈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1版)》的规定,我局对第4条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对第2条和第3条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继续认真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性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做好《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
特此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