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法办〔2023〕11号)等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苏州市住建领域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制定《基准(试行)》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明确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制定《基准(试行)》指明了路径。根据要求,需要对裁量基准的阶次、幅度、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三、制定程序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法规处牵头启动了《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此次《裁量基准》的编制,市住建局组织各地住建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逐项梳理形成《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在完成各区县住建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于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6日在局官网“民意征集”专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并对5条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在完成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裁量基准》(送审稿)。经2023年11月27日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根据《苏州市市设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苏州市设权力涉及住建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物业类、扬尘类、施工现场类、房地产类、建筑市场类等。
《裁量基准》的编制是结合我市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市设权力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市设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将规定的处罚区间划分为若干裁量档次列明每个档次处罚的具体数额,减少裁量幅度的寻租空间,使裁量权基准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裁量基准》实施后将在全市住建部门统一使用,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依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