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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户天然气使用规范

【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15:06】 【 阅读次数:

1.商业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

2.操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室内无人时,严禁用气,做到“人走、火灭、阀关严”

3.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用具、设施的房间禁止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它燃料;

4.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5.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用气操作间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条件。

6.规范安装烟道和排烟设施,严禁燃气具上方无排烟设施使用;热水器/壁挂炉烟道应排至室外。

7.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每年定期标定检测一次,定期维护、测试保障其正常使用。

8.根据《城镇燃气报警控制技术规程》规定:工商业用户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使用寿命规定如下:①可燃气体探测器为3年②紧急切断阀为10年。

9.私自拆改、移动管道及设施的安装位置,其严密性和安全性都无可靠保障。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不得擅自移动天然气设施及扩大用气范围。

10.加强设施管理对于停止运行的管道设施应及时采取有效隔断或拆除封堵。

11.定期检查软管是否老化、开裂等现象;橡胶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中间不得有分叉接口,两端应使用专用管卡固定;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12.根据《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13.发现燃气泄漏,立即关闭表前阀门;不可动用任何电气设备;不可以在现场拨打手机;更不能用明火进行检漏。如需日常检查管道是否漏气,可用肥皂水涂刷在管道连接处检漏,如果发现有气泡出现,说明有泄漏点。

14.严禁在燃气调压站(柜)箱及管道附近燃用明火、吸烟,燃气管路上不允许放置异物、不准用硬物敲打燃气管道及管件,发现漏气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向所属燃气公司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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