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总数量等于或者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受赠车位、车库不得超过一个。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上述条款已体现了业主优先、公平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和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方式,约定采用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或者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