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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1-04-17 15:59】 【 阅读次数:】
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文件第六条的(十一)点规定: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