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园城市”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苏州市“公园城市”建设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