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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1-28 09:43 访问量: |
一、医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所有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二、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和金额:
1.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2.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2023年度个人账户在1月1日计入,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135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155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800元,年龄计算到年。
3.医保年度内在职转退休人员在审批医保退休待遇当月按规则一次性划拨年度内剩余月份个人账户。
4.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待遇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每年1750元的标准记入。
三、个人账户追加及增记:
各类追加、增记医保个人账户金额计入本年账户,按本年账户计息。
企业退休人员中,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县级劳动模范的增记标准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200元;获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人员的增记标准参照省级劳动模范标准为600元。
四、在职人员个账上账时间
2022年9月23日参保征缴功能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后,改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方式,由预划改为实划。在职职工每月个人账户实划金额的到账时间根据税务实际扣款时间(12日至31日)而定,税务实时反馈后即可到账,到账后按待遇享受情况使用。
五、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
1.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2.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3.利息收入于结算年度末结转更新前并入个人账户,并与个人账户结余额在年度结转后计入职工历年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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