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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5-22 16:37   访问量:

一、办理条件

下列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下同)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在本市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

2.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省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

3.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外省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至17:00

三、办理地点

苏州市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至养老退休地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非苏州市职工养老退休和无养老退休待遇人员至职工医保参保地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四、办理机构

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至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后,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

2.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须提供人社部门盖公章的《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单位加盖《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

3.机关事业退休人员,须提供经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材料、单位加盖《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和退休审批表;

4.省外养老退休人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养老退休材料;无养老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职工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

六、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审核,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2022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到龄月或之前有职工医保记录的人员也可按灵活就业身份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

2.参保人员从办结退休医保待遇核定或年限补足手续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七、收费标准

无需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2393。

九、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苏州大市范围外有职工医保实际缴费记录的,应当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前办理完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即将苏州大市范围外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记录转入至苏州市。

2.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县级劳动模范人员以及获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在办理医保退休审批时一并办理劳模对象登记手续。办理时劳动模范人员须提供总工会盖章的《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中劳动模范基本情况申报表》,“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须提供相关荣誉证书。

3.医保退休一次性补足金额为规定基数的5%乘以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记个人账户;(持有经残联确认的《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员补足基数按规定基数的60%);选择按月续交至至规定年限的,月缴费金额同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按月续交办理流程详见《医保退休年限不足按月续交》)。

十、设定依据

1.《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2.《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16号)

3.《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7号)

4.《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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