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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1-28 10:34 访问量: |
一、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血友病需在门诊进行药物治疗的,应先经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确诊,在《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市区血友病诊断认定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苏州明基医院,苏州科技城医院,苏州市独墅湖医院,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
2. 参保人员携社会保障卡、《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出院记录、相关化验报告单等),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确认手续:
(1)在医院直接“一站式”办理。医师或医院医保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输诊断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准实时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即可直接就诊,不需在医院-医保经办机构间来回奔波。
(2)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至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通过后,携带处方和社会保障卡等再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诊。
3.长居外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申办,提供“掌上办”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门诊慢特病登记”栏目进行申请。
二、结付标准
办妥血友病门特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药物时,每一结算年度内可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的费用限额为10万元。在此限额内,当年住院和门特费用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当年住院和门特费用累计超过35万元后,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到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B级及以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2.符合规定的血友病药物治疗费用,可在就诊时直接按规定划社会保障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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