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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1-28 10:32   访问量:

一、设床条件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需住院治疗,但因患心脑血管疾病、老年性痴呆、晚期恶性肿瘤等,长期瘫痪在床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二、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凡符合上述设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取得家庭病床设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检查确诊,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表》,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审核签章。由取得家庭病床设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传输信息(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进行“不见面”办理。

2.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结算期,结算期自登记之日起计算。结算期满后,如确因病情需要仍需设床的,必须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和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三、结付标准

办妥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费用,每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可由医保基金结付的限额为4000元。在此限额内,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在35万元以内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当年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超过35万元后,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四、结付办法

在建床周期内,由建床医疗机构上门服务,其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家庭病床费用,可直接划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五、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员在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其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

2.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剩余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可通过个账支付。

3. 用于门特和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用年度支付限额。患者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可直接划社会保障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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