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188号 邮政编码:215031 政务电话:0512-68358593 业务咨询电话:12393
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70 网站支持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7-24 14:23 访问量: |
各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医药单位:
现将《苏州市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苏州市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
监测和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药品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引导药品经营者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营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第3号)和《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主要是指医保部门对全市零售药店常用药品价格的变动,定期进行跟踪、采集、汇总、分析和公布等活动。
第三条价格监测可以选择经营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医保定点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零售药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配合医保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药品价格监测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苏州市医保部门负责公布全市药品价格监测目录,监测目录主要根据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量较大的常用药品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测药品种类、规格和实际销售价格;
(二)被监测药品的零售价格变化、趋势预报、异常价格预警;
(三)与被监测药品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常用药品价格监测以周期性价格采集和定点单位价格监测为基础,实行按季度报告。医保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调查,收集、整理价格监测相关数据资料。
第七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医保部门责令改正,不及时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医保部门不定期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其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抽查、核实。
第十条苏州市医保部门应加强对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培训和管理,各市、区医保部门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加快推进医药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自动获取药品价格信息,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 医保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上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按季度定期在医保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发布,方便消费者合理选药购药,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销售价格,规范药品零售市场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188号 邮政编码:215031 政务电话:0512-68358593 业务咨询电话:12393
苏ICP备10219514号-1 网站标识码:3205000070 网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