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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电子处方流转和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2024〕20号)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9-12 15:09   访问量: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管理医保基金使用,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工作,全面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店药品销售信息互联共享,方便参保群众就医用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江苏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局《关于推进江苏省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9号)及我市转发通知(苏医保发【2024】6号)有关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电子处方流转和基金支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保基金支付的处方范围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应当凭医生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也应当凭医生处方。

医保基金可以支付的购药处方应当是符合诊疗规范的合规处方,包括: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处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中药饮片门诊纸质处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复诊处方,其中本市互联网医院出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需经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中心流转。

前文所称的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是指依托二级及以上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并与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定点协议,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结算医保费用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互联网医院的相关材料,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后,报市医保部门汇总公布。

二、全面应用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继续将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门诊纸质处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支付的外配处方应包含处方号、开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编码、开方医生国家医保编码等信息,其中纸质处方应通过本机构HIS系统开具、留存信息并打印。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HIS系统上传本市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和外地互联网医院处方的处方号、开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编码、开方医生国家医保编码等信息。

2024年12月1日起,医保基金支付的处方范围,按照本通知第一点明确的范围执行。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HIS系统上传本市医疗机构提供的中药饮片纸质处方和外地互联网医院处方的处方号、开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编码、开方医生国家医保编码等信息。

三、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处方管理

1.加强处方审核

定点零售药店凭互联网医院开具的处方配售药品并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的,应当审查配售量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及《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量要求,医保基金支付的处方量最长不超过1个月。互联网医院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不得使用医保基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凭纸质处方配售中药饮片并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的,应当审查处方是否符合中医诊疗规范。

2.做好数据上传

定点零售药店在完成系统改造和接口对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监管数据上传工作,在2024年10月1日前,通过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上传药品“进、销、存”相关数据,包括参保患者购买的自费药品和自费顾客购买的药品数据。(上传的信息数据范围、上传流程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定点零售药店上传的药品进销存数据作为医保部门结算和监管的依据。

四、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责任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要求,在2024年10月1日前完成HIS系统改造,处方应通过本机构HIS系统开具、留存信息并打印。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内控机制,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切实强化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规范管理,并不得拒绝为符合处方要求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024年11月30日前按照电子处方中心接入规范,全面完成医院HIS端接口改造,协助做好联调测试和评估验收,确保按照要求全面启动电子处方流转工作。

五、工作要求

1.落实协议管理。电子处方流转是破解参保群众用药难用药不便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医保部门要将电子处方流转运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落实协议责任,强化协议执行刚性。有下列情形的,由医保部门按照协议或相关规定处理:

(1)定点医药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系统改造通过接口上传进销存数据的;

(2)定点医药机构上传进销存数据不及时、不完整的;

(3)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进销存数据与采购票据、销售票据、会计账簿或者店内药品实物不符的;

(4)使用医保基金预售无库存药品,或者通过借用、调拨库存等方式为非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基金结算的;

(5)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不规范处方的;

(6)定点医疗机构未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等医保目录内药品,增加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

2.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指导医药机构熟练掌握电子处方流转的操作和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做好信息维护、数据上传。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对参保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协助参保人员开展电子处方流转,使用便捷化设施如刷脸设备为老年人等不便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的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管理要求

      2.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使用指南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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