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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8-15 15:01 访问量: |
一、护理假生育津贴
1.享受条件
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⑵配偶生育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
2.计发标准
护理假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15天计发。其中男职工配偶生育日期在2022年11月16日及以后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其中生育日期在2022年11月16日以前的,生育津贴由生育当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计发基数,按职工对应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3.结付办法
⑴男职工及其配偶同为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其护理津贴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且男职工护理假期满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⑵男职工配偶非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证明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办妥申报手续及护理假期满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4.注意事项
⑴护理假生育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⑵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0个月的,护理假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护理假生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或断缴的,相应月份天数从护理假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⑶灵活就业男参保人员不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
二、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
1.享受条件
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⑵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计发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4050元;难产的,425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3.结付办法
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后,男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配偶未就业、未参保的诚信承诺书,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
4.注意事项
⑴男参保人员配偶的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其他生育待遇。
⑵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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