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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及中断缴费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14:57   访问量:

一、参保对象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及《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7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手续

符合文件规定的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员(含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外省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携带身份证、居住证,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户主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养老已退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表及医保退休年限待补足材料,社区工作机构审核后,出具《苏州市灵活就业医保人员参保登记表》。每月办理新增或恢复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的人员,若当月无已到账或未到账缴费记录,可从当月开始缴纳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费。

申请人也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参保业务。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每年由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后实施。

缴费比例在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调整为4494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8%,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

四、中断缴费

因重新就业、退休等原因,灵活就业人员要求暂停扣缴医疗保险费的,须于当月20日(含)前到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该险种暂停缴费手续,税务部门从当月起不再扣缴医疗保险费。每月21日至月底办理中断的,税务部门从下月起不再扣缴医疗保险费。如在此后要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应重新至原申请经办机构办理该险种恢复缴费手续。

如办理转移当月仍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先按税务规定的方式申请办理当月代扣代缴手续。

申请人也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办理灵活就业停保业务。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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