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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14:41   访问量:

一、办理对象

1.学生儿童:在苏州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和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大中小学校或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

2.大学生:在苏州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

二、办理流程

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第四季度。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通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校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学校网厅”为学生进行参保登记。

3.学校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缴费。

三、注意事项

1.每年集中缴费期(第四季度)期间由学校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方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统一由学校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学校网厅”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3.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及《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并参加苏州市居民医保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具体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待对象,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的,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在苏州就读的异地救助待遇的学生,不再由学校进行救助登记并享受苏州市居民医保保费免缴待遇,参保学生可自行选择参保地。

4.首次参保的学生应当及时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或按人社部门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5.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更正的,由学校或学生本人填写《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新成立的学校,应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到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代办单位登记手续。(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新开户学校至苏州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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