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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7-08 13:42 访问量: |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物价编码30100020)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类别从“丙类”调整为“甲类”(见附件1);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
二、统一“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我市执行三类、二类及以下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暂分别按2600元/次、2100元/次执行,此后,省医保局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实际收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明确纳入生育单病种结算范围。“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费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在月度结算时实行按项目单独结算,在支付标准内按实结付;“椎管内分娩镇痛”特殊医用材料暂按400元/次打包结付。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椎管内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6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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