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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5-22 09:32 访问量: |
一、设定依据
《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医保办〔2022〕69号)
二、救助对象(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1.按规定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属于《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0号)规定的下列实时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人员)、困境儿童、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简称低保边缘人员)、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简称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简称支出型大病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简称临救大病人员)、四号工地,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简称重点优抚对象),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简称特困职工)。
三、申报手续
申报渠道:
救助资格认定机构: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救助资格认定部门。
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申报办理救助身份时,按照救助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救助资格认定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实时医疗救助认定名单;
办理时间:
参保人员申报办理救助身份时,按照救助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由救助资格认定机构提供实时医疗救助认定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实时落实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办理地点:
救助资格认定机构;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1.按规定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2.各县级市(区)的救助资格认定部门将本部门负责认定的获得救助身份和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所在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获得救助身份的人员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对丧失救助身份的人员取消医疗救助待遇。
注:
不在救助认定资格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中的个人申请医疗救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填写《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个人申请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审核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符合救助对象身份的,经公示后报所在区属医疗保障局审批,纳入救助范围,享受救助待遇;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待遇享受
实时救助对象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1.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诊疗费);
2.每一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门诊、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总限额为30万元;门诊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万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住院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规定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救助比例为100%,其他对象救助比例为85%;
3.经审核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的救助对象,门诊与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其门诊自付费用在30万共用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4.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保支付封顶线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5%的比例进行救助。
温馨提示:
1.救助定点机构名单可在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中查询;
2.医保服务热线:0512-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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