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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及规定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1-04 16:28   访问量:

一、范围对象

参加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且具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均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长期护理,经评定失能等级为中度或重度的,列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不包括因工致残需要长期护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二、资金筹集

职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个人账户按月划转(每月划转2元)。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转;退休职工按84元/人•年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划转。职工医保办理补缴人员,不补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不扣个人账户。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费按年一次性征缴,年度内新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次划转年度内剩余月份的个账。

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24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年划转。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划转部分按30元/人•年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划转。

三、服务形式

1.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入住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两种,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任一种护理服务形式,自主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评估结论、实际病情和需求,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确定护理服务方案后,为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3.参保人员在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时,只需支付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受医保经办机构委托承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

四、注意事项

1.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区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不含在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异地居住的人员),可向居住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代办申请,经评定失能等级为中度或重度的,可由居住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属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参保地标准由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与居住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

2.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或医疗保险待遇冻结期间,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3.下列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⑴应当从其它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⑵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⑶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⑷在境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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