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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2-21 10:04 访问量: |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10号)的规定,为推进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如下:
一、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包含居家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附件1、附件2)。
二、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与护理机构签定居家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机构按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标准提供服务。其中,普通护理员仅可从事居家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医疗护理员可从事居家生活护理服务及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涵盖的全部项目;医疗护理员在每次服务时需至少提供一项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方可按照居家医疗护理员支付标准结算相关费用,否则按普通护理员支付标准结算。
三、超出居家护理服务频次和时间标准的服务,护理机构可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收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明确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内容(试行)
2.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内容(试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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