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苏州市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入推动了“一照多址”改革,现对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照多址”登记(又称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潜力的又一项重要商事制度改革举措,近几年来陆续在广州、浙江、上海、北京等全国多地开展试点,我省也于2021年在省内部分城市先行开展试点。通过积极对上争取,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同意,苏州将“一照多址”改革列入《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行动清单,于2021年10月出台了《苏州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以“备案”的形式在全市推广“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并取得预期成效。依据2022年12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大发挥改革政策红利,覆盖更多市场主体,苏州修订了2021年的试行办法,出台了《苏州市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登记办法》,将原有“一照多址”适用范围进行扩展,不仅市场主体类型增加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情形也增加包含“市场主体开展许可经营活动、其许可证已记载经营场所的”。
二、主要内容
1.什么是“一照多址”登记?
《办法》所称“一照多址”登记是指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或者开展许可经营活动、其许可证已记载经营场所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2.适用市场主体范围?
《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去哪里办理登记?
苏州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是本市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内资市场主体、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
4.“住所”“经营场所”释义?
《办法》所称“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市场主体选择经营场所做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中予以明确。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
5.经营场所地址信息核验?
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经网上登记系统中的“住所核验系统”对经营场所进行核验。通过系统核验的,登记机关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登记经营场所;未通过系统核验的,申请人按照原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供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6.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
符合“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材料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
(三)开展许可经营活动、其许可证已记载经营场所的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首次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
7.取消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登记:
(一)已不在该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县(市、区)级登记机关管辖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8.取消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取消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
市场主体取消所有经营场所登记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取消“一照多址”标识。
9.登记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取消登记的决定,出具《经营场所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10.亮照经营要求?
已办理“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11.对经营场所地址的监管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登记的经营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核查经营场所地址信息的真实性。经核查不在登记的地址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12.对虚假登记的处理?
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
13.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原《苏州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苏行审规〔2021〕2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