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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2-08-15 11:23   访问量: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六大原则: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③坚持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⑤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⑥坚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规定》还强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长三角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应当遵循有关区域一体化发展协调协作机制的规定。
   二、规范发文数量和事项

   ①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规定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或者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应当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量。②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规定的事项作了明确,即不得违法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规定妨碍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等。
    三、严格文件制发程序,强调听取意见环节

   ①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的必经步骤基础上增加了评估论证环节。②规定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③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意见。同时明确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
    四、完善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①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②规定合法性审核可以通过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④明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审核机构反馈,并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明确规定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

   ①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制定机关应当组织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③规定制定机关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上位法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六、建立健全文件监督机制

   ①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范围,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②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存在未履行必经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规范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补充完善相关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③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有权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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