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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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下列实时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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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包括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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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大学生、困境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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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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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市总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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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市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学生。
办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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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市残联、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救助资格认定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没有参加医保的,可以在户籍地所在社区或者就读所在学校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可享受保费免缴补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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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市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救助资格认定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已经参加医保的,由相关救助资格认定部门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无需个人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办理
方式
保费救助
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大学生、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和困难残疾学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实时医疗救助
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实时救助对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建档立卡人员、低保大学生、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参核退役人员、特困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苏州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相应结算年度内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急诊诊察费、方便门诊费、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的诊疗费)。
门诊自负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 2000 元限额内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参保人员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不受上述限额的限制,其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内的费用全额救助,其余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救助。
享受实时救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以上,住院的自负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按95%的比例救助。
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住院自费费用在6000元以上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分费用区间段按以下比例救助: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区间段 | 救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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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含)——1万元(含) | 70% |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 75% |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 80% |
10万元(不含)以上 | 90% |
新认定纳入实时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自费费用救助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相关费用已由大病保险补偿的,实时救助追溯补偿应扣除大病保险已补偿金额。
实时救助待遇中应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不计入参保人员的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累计。经批准转外、居外人员发生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直接凭相关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
实时救助的结算年度,与各类参保人群的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常见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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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享受实时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持本人医保卡在苏州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医保卡时即可同步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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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医疗机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要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可以享受实时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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