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7月12日施行。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是苏州市授予市外人士的最高荣誉。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制定发布了《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苏府〔2004〕66号),并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形成了《苏州市授予外国公民荣誉称号的规定》(苏府规字〔2014〕6号)。上述规定在推动苏州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要求,因此,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相关规定再次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制定依据
第一条明确本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和撤销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以及获得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后享受的礼遇。
(三)明确责任部门
第三条明确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具体工作由市外办会同市侨办、台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四)明确评选原则
第四条明确苏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注重实效、男女平等、尊重自愿的原则。
(五)细化评选标准
第五条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等多个方面对苏州市荣誉市民评选标准予以规范和细化。
(六)明确评选频次
第六条明确苏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七)明确评审程序
第七条明确苏州市荣誉市民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初审、审核、授予称号、备案等环节。
(八)明确相关礼遇
第八条明确苏州市荣誉市民享受的相关贵宾礼遇。
(九)明确退出机制
第九条明确苏州市荣誉市民的退出机制,如荣誉市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十)明确实施时间
第十条载明了本规定的实施时间。
三、修订重点
《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扩大人选范畴。
根据“双循环”战略部署的内在要求,《规定》第一条明确了苏州市荣誉市民人选范畴从原规定中的外国公民扩大到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从而更大限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第五条、第九条参照以上表述。
(二)增加评选频次。
《规定》第六条将苏州市荣誉市民评选由两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以充分发挥荣誉市民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争做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优化评选流程。
《规定》第三条明确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具体工作由外事部门统筹协调涉台、涉侨、商务、工信、发改、教育、科技、文广旅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以强化荣誉市民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