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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广旅局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来源:资源开发处
  • 时间:2020-03-27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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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录名称:制定苏州市农家乐管理政策

二、理由和依据:

我市乡村旅游飞速发展,农家乐作为乡村旅游重要载体得到同步推进。不完全统计,全市农家乐近万家,主要集中在环太湖、阳澄湖、沿长江、沿古镇古村落片区,深受广大市民和游客的喜爱,成为助力乡村振兴、推动产业兴旺、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的有力抓手。我市很早意识到乡村旅游民宿行业的标准化管理迫在眉睫,2005年由原市旅游局出台的《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和苏府办〔2017〕21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立足于提高和引领餐饮农家乐和住宿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质量,但是民宿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房屋用地属性、治安管理、卫生管理、消防安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更需从源头上强化综合监管。为了推动苏州市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将农家乐由原旅游服务品质引领提升为源头型综合管理,由星级标准认定扩大至全面监管,鼓励、支持、规范全市农家乐高质量发展,故需制定《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三、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苏州市旅游条例》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暂行)》

《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四、解决的问题:

为了推动苏州市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农家乐经营模式、满足市场需要、促进乡村旅游发展,通过制定《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着手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规范农家乐设立基本条件;

2.明确农家乐经营规范要求;

3.明确农家乐安全责任主体;

4.明确农家乐监督管理原则;

5.明确农家乐属地管理责任;

6.明确农家乐部门管理责任;

五、解决方案:

通过认真研究2005年由原市旅游局出台的《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和2017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促进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借鉴参考乡村旅游及农家乐发展走在前列的浙江、广州、成都、嘉兴等地的农家乐管理办法,确立以“鼓励发展、综合监管、安全规范和提升品质”的起草思路,结合我市实际,几经调整,完成初稿。我局召集各板块农家乐分管负责人、农家乐代表征求意见,市政府2次组织专题讨论,3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网络征求意见,旨在充分完善《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规范我市农家乐经营活动,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乡村旅游综合品质整体提升。

六、决策进度:

2019年12月—2020年1月  起草办法初稿

2020年2月—3月  专题讨论与会商

2020年3月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020年3月—4月  形成《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30日)

2020年4月  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反馈采纳意见的情况

2020年4月  修改完善《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5月  合法性审查

2020年5月  廉洁性审查

2020年5月  召开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关于讨论通过制定《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会议纪要

2020年6月前  完成决策过程,向市法制办报备规范性文件。

2020年6月前  向社会公开发布制定《苏州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承办单位:苏州市文广旅局

实施单位:

承办单位牵头机构:苏州市文广旅局资源开发处

         苏州市文广旅局政策法规处

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处室:苏州市文广旅局资源开发处

负责人:肖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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