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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解读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4-02-19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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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苏州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3年9月,原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做好民办美术馆管理工作,规范民办美术馆登记、变更、注销等流程。2023年8月,为增强民办美术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精准性,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民办美术馆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着手修订《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

二、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办法》共26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为依据,并细化了具体适用范围。

(二)明确民办美术馆工作方向。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办法》明确提出民办美术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三)调整相关部门机构职能的表述。《办法》优化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文化部门业务主管职能方面的表述,补充了对美术馆行业组织职能与义务的说明。

(四)调整民办美术馆成立与管理的部分内容。结合苏州实际,《办法》补充了成立民办美术馆应具备的功能区域、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等条件的要求,对申请成立应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调整,对成立流程的表述进行了优化,同时增加了对展览展示、安全保障、商业经营等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

(五)明确新老《办法》起止时间。依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在完成《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制定流程、明确施行日期的同时,废止《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苏文规字〔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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