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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2-09-0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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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市文旅科研项目的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该办法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项目分类与申报、评审立项、资助管理、结项转化、文件解释及实施时间等,共34条。具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说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了项目管理主体及主要职责,即市文广旅局负责包括起草科研中长期规划、完善管理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建评审工作专家库、组织与监督、评选和奖励等工作内容。

(二)关于分类与申报。《办法》主要明确了申报主体(应符合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等)、申报范围、选题要求、项目分类(包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填报规范等内容,使项目申报与评定规则更加清晰。

(三)关于评审与立项。一是明确了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进度评估、结项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对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提出建议;二是规定了项目的立项评审程序,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局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后正式立项;三是说明了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等。

(四)关于项目资助。《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具体资助类别和方式以发布的通知内容为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市文广旅局可根据我市文旅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资助类别。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五)关于过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市文广旅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整改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实施整改。《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确有正当理由,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结项,但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六)关于结项与转化。《办法》明确:项目最终成果应当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验收由市文广旅局统一组织实施,组织评审委员会以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项申请书》的内容为依据进行结项评审。验收结论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1年内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市文广旅局拥有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结项成果的永久免费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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