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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4-04-01 17:14
  • 访问量:

委托方: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文物局)

地址:苏州市公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艳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受托方: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地址:苏州市十全街3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职务:支队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委办发〔2019〕68号),经研究,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受托方”),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受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二)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三)做好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主动向委托方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

五、其他规定: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方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

本委托书两年一签,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重新委托。


委托方: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文物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朱艳                 (签字)

2024年3月27日


受托方: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公章)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签字)

2024年3月27日

说明:《行政执法委托书》电子稿向社会公开,纸质签字并盖公章稿已报苏州市司法局备案,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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