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法办﹝2023﹞11号)要求,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理和规范,经研究决定,我局在今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将直接适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原《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不再作为适用依据。另,关于苏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涉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事项,其裁量标准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参考《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原则,予以执行;同时,我局正在开展地方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的调研活动,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厅裁量基准精神和体例,结合调研成果,制定并公布相应的裁量基准。
关于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裁量基准适用问题的说明
- 来源:执法支队
- 时间:2023-09-2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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