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首页>法治政府建设>统计信用信息公示
苏州市统计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苏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9-02 10:03   访问量:
苏州市统计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
0205477000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0205478000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0205479000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0205480000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 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0205481000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 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0205482000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6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0205483000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0205484000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8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0205485000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9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0205486000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0 ★ 对企业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0205487000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0205488000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2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0205489000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3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0205490000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4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0205491000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5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0205492000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0205493000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0205494000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0205495000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调查表,没有填表人、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三)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19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020549600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20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超出委托权限或者范围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处罚  
020549700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21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处罚  
020549800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22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的处罚  
020549900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23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欺骗、蒙蔽调查对象的处罚  
020550000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调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24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未经调查对象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0205501000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内容;引用其他组织、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应当准确引用,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不得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25 ★ 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处罚  
0205502000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伪造、篡改的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发布时不按照要求说明相关内容,或者不注明资料来源的;
   (二)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内容;引用其他组织、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应当准确引用,并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不得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
26 ★ 对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未注明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或者伪造、篡改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处罚  
0205503000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局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强制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
0300270000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序号 市级
0600125000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6000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7000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8000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29000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30000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0600131000 对统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对统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相关稿件
苏州市统计局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