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依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不足10%的;
(四)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中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依法调查取证,如实准确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报送本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备案存档。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为:处罚程序+〔年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调查制度代码+顺序号。如:简〔2021〕01 02 A 1号,“简”指简易程序,“2021”指年份,“01”指南京市(省辖市级代码),“02”指玄武区(县级代码),“A”指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代码),“1号”指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顺序号码。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苏统规〔2016〕1号)同时废止。
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统计违法行为: □迟报统计资料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其它 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检查记录 □调查笔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 (户名 账号 代码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点 执法人员(签名) 、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我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我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本决定书于 年 月 日收到。
当事人(签名) (单位盖章) |
第一联 交被处罚单位 第二联 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