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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18〕248号

时间: 2018-08-21 10:13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苏州勇当“两个标杆”、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将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突出公开重点。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审批结果信息、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其他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资格审查结果(被拒绝申请人不合格原因)、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可以公开的评标情况、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7.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主要公开市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和公告、企业和产品资质审核结果、产品报价、市级入围结果、信息变更、备案采购、短缺询价、重点药品监控等信息,根据授权发布的积分考核信息,市级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通报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食药监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实行目录管理。

各地、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稳步有序纳入公共资源配置各环节,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苏州市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明确的内容,切实履行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目录动态管理,除意见已明确的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领域外,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市容市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要按照“应公开必公开”的原则,及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负面清单。

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实施公共资源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要求,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骗取公共资源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负面清单,将严重失信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黑名单”,并纳入省、市联合奖惩系统,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各行政监督部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相关失信信息的公开,并实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通共享。(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审批、管理和交易等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按照省人民政府指定“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jsggzy.jszwfw.gov.cn/)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信息综合发布媒介的要求,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除在各指定媒介发布外,应当同步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等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信息获取方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优化平台体系。

构建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一站式、全时段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各行业、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确保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推送,实现信息一次录入、一次核验、一网汇集,做到数据同源、信息同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交互,与各行业指定发布媒介互联互通。相关信息推送过程中应当注明信息来源。(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推进数据共享。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数据共享功能,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信用信息要及时交互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依托“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信用苏州”网站予以公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开通行政监督通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行政监督平台等政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鼓励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判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八)强化公开时效。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依法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和公示等信息,其核验和发布时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市容市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技术支撑。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市有关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要加快完善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公共服务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监管系统以及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经验做法、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各行政监督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四)做好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附件: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2.苏州市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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