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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府办〔2016〕135号

时间: 2016-06-23 14:44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细化政务公开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为实现“十三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强劲动力。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要在全面公开市、市(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根据省的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市编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生态环境、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市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向社会公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积极做好各级政府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和公示。(市经信委、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开展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支撑体系建设试点,推进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领域的并联审批、联动监管、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容缺预审等工作,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市发改委、市政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全面公开户口迁移和居住证申领政策,以及办理条件、流程、时限、依据、费用、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信息。(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重点围绕结构性改革,加大对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方面政策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需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重大改革举措、全面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我市水利、公路、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文化、保障房、节能环保等重大民生类建设项目,做好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及时更新PPP项目库。(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我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市政务办牵头落实)

(四)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创新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市财政局、苏州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落实)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五)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等。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研究起草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启动公开试点工作。(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市(区)要公开年度帮扶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工作成果和财政帮扶资金分配、专项帮扶工程推进等信息情况。建立扶贫工作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工作能让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督促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市委农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政策、工作程序、对象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数据类信息每季度公开1次,加强社区(自然村、组)一级低保对象名单的长期公示;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供养标准、供养人数、资金支出金额等情况,每半年公开1次,公开到县区级单位;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数据类信息每半年公开1次;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数据类信息每半年公开1次,加强社区(自然村、组)一级救助对象的阶段性公示;减灾救灾方面,及时进行灾情会商和评估,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开灾害应急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围绕推动新一轮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地生效,重点做好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援企稳岗、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等政策公开,及时公开各项就业创业补贴的扶持对象、申领条件、申领程序、补贴标准等信息。加强创业培训、创业载体、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苏州市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等申报程序、评审结果。围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重点做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月和政策宣传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巡回校园招聘会、“名校优生计划”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切实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市人社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房源、对象、审批流程和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市住建局牵头落实)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市级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公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落实)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实时公布空气质量信息和首要污染物,把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时间提前到48小时,并提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出行建议等。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各市(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公布超标企业名单。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的全过程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落实)

(六)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教育专项督导报告和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地区、薄弱学校、薄弱环节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高校财务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高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公务出国情况等。(市教育局牵头落实)健全完善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健全公开目录,进一步拓宽“三公开”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机制,实现医疗服务信息精准“投放”,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群众。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相关文本公开,继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及时发布食品药品相关监管信息。每周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适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市食药监局牵头落实)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公布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理由,特别是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事项,主管部门要建立并推行民意调查制度,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政策制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各级政府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开1次年度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进展落实情况,明确改进举措,确保执行到位。及时在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决策部署、督查重点、督查行动、整改落实、问责及奖惩情况。(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公开,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市、县两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同时,公开会议费、培训费预决算。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各市(区)、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表明立场态度,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6小时内进行首次信息发布,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分步开展公开试点,选择部分市(区)和市级部门,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监督等示范试点,以点带面,引领带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规定。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做好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研究落实全国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不断完善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12345”平台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中的作用,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政策大讲堂、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新任职公务员的培训。要围绕每2年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1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从2017年起不应低于4%。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工作措施,并在本工作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承担牵头任务的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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