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住建建〔2023〕30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等文件,经企业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2023年第二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于2023年6月20日至25日期间受理相关企业申诉。经复核、确认,最终形成“2023年第二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现予以公布。
企业届时可登录“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看本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详情。
自2023年7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修装饰(不含幕墙)工程的评标工作,统一使用“2023年第二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用分)”。2023年第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房建类、市政类、装修装饰类)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步废止。
附件:2023年第二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