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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17-05-12 15:01 来源: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访问量: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共分8章41条,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依据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在原《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文)有关要求。

二、关于《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共分8章41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立法目的、地下管线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等;第二章规划管理,共6条,主要规定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和地下管线工程申请规划许可的程序;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共8条,规定管线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和挖掘许可的要求和程序;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共4条,规定了地下管线运营维护要求以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安全运营维护的主体责任;第五章信息档案管理,共6条,是关于地下管线的信息化建设、档案整理、资料汇交的内容;第六章综合管廊,共7条,是关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以及运维和有偿使用等方面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运营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八章附则,共1条,是对《办法》实施时间和对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情况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地下管线的定义

从型式上,管线分管道和缆线两大类,早期的管道多数是建设于地下,缆线多数是建设于地上,随着城市的发展,管线在地上和地下交错出现,地下管线便成为了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包括了地上和地下的所有管线。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地下管线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用于敷设各类管线的综合管廊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也是地下管线集中建设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因此,本《办法》将地下管线定义为“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二)关于地下管线的管理部门

鉴于地下管线管理涉及到规划、住建、市政、公安等多个部门,需要统筹协调各管理主体的工作。所以,本《办法》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则可以委托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关于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

地下管线规划和建设管理是本《办法》规范的重点,主要对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一,《办法》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同时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避免了道路建成后,再次开挖,导致马路拉链情况的出现。

第二,《办法》规定了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地下管线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挖掘许可。

第三,《办法》明确了地下管线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走向、位置、埋深应当遵守的“沿道路建设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等五项规定。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开工、覆土前测量、施工安全要求和竣工后的规划核实、竣工备案等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地下管线的日常维护

为了维护地下管线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办法》对废弃管线的处置,地下管线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制度等在本《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禁止了“擅自占压地下管线”等6项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五)关于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拥有准确详细的信息,是地下管线管理的基础。因此《办法》用一章专门对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作出了规定。首先《办法》要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辖区内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协同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管线的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另外,本章还对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和协同管理平台对接、公众查阅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要求等均作明确规定。

(六)关于综合管廊管理

综合管廊的建设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建设运营进行规范也是本《办法》创新之处。《办法》用单独一章,明确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和运营维护等管理制度。

第一,为避免重复建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综合管廊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外,还特别规定了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

第二,《办法》规定了综合管廊的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办法》参照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设定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要求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与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最后,由于《办法》已经涵盖了《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办法》施行后,这两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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