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蓆场弄16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炳生,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30.79平方米,其余均为违法建筑面积。李炳生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32.8平方米。李炳生及妻子均已过世,生前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李惠芳、李惠铭、李惠钰、李惠芬、李惠钧、李惠芝。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李惠钰、子李敏。以上户籍登记人员现实际居住该处。该房屋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根据资料评估,房地产价值为242845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违法建筑未接受实地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李惠芳、李惠铭、李惠钰、李惠芬、李惠钧、李惠芝(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1〕17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惠芳、李惠铭、李惠钰、李惠芬、李惠钧、李惠芝(户)直接安置45平方米套型定销商品房一套。房源地点位于虎丘高层定销房C地块(领秀金品)或B地块(虎池苑)或A地块(和泰家园)。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因房源为高层,另配送15平方米,配送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李惠芳、李惠铭、李惠钰、李惠芬、李惠钧、李惠芝(户)过渡房一处,位于长江花园三区4幢1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58.66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违法建筑残值待实地评估后按实结算给被征收人李惠芳、李惠铭、李惠钰、李惠芬、李惠钧、李惠芝(户),补偿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李惠芳、李惠铭、李惠钰、李惠芬、李惠钧、李惠芝(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蓆场弄16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