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产品,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打击力度,清理整治商业广告中冒充专家或名医开展宣传、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杨舍镇康蓓德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张家港市杨舍镇康蓓德养生馆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宣传手册中宣称其销售的负离子调养仪产品具有修复细胞、康复疾病等功效。同时,当事人在其微信群内发布“负氧离子防治癌症”“负离子可以活化细胞,提高B淋巴细胞产生抗体,消减病毒缩短病程”等内容,上述手册及微信群宣传内容均来自网络,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医学依据或事实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4月1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保税区西麦提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保税区西麦提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无中文标签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虚构其产品能够预防HPV、提高怀孕机率以及改善贫血、凝血功能障碍等功效。同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在购进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8月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650583元、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虞山街道仕昂美容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常熟市虞山街道仕昂美容养生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赠送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体验艾灸服务;当事人通过播放PPT、现场讲解、观看直播等方式,宣传其提供的艾灸服务可以治疗由寒凝血滞、经络痹阻引起的各种病症;宣传其销售的“耀昂益生菌”“灿耀天昂纯羊奶粉”产品具有美容养颜、治疗疾病等功效,当事人使用的仪器为普通家用电器设备,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上述宣传内容来自网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6月15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无阻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苏州无阻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签约主播“祖艾玛”在其直播间宣传“多燕瘦SOSO棒蓝莓胶原蛋白果冻”能够排废紧腹,把身体所有的废物排出去;宣传“dermatix舒痕祛疤膏”两年以内的疤全部都可以去除;宣传“舒伯特清优片”能够杀死幽门螺杆菌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医学依据或事实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6月5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市浏河镇优品尚食品商行未按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及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太仓市浏河镇优品尚食品商行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发布“蜂胶主要功能:可用于高血脂症和糖尿病的辅助治疗”等带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同时利用宣读书本《蜂胶与养生》宣传“蜂胶的临床应用与医疗效果,蜂胶治疗眼部疾病、口腔疾病”等内容,上述产品为保健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12月18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20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昆山开发区乐惠福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昆山开发区乐惠福食品商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建立“长寿有方”微信群并定期组织“长寿有方杨晋东教授”健康讲座。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收集老年人亚健康档案,借由讲座中提到的“杨教授”进行远程问诊,销售海瑞康牌阿胶红曲雪莲组方、海瑞康牌人参白茶覆盆子组方以及海瑞康牌鹿血佛手白芷组方等不同疗程治疗方剂,上述产品均为压片糖果,属于普通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8月14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区震泽镇贝孕美母婴用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吴江区震泽镇贝孕美母婴用品店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门店周边有宣传广告标语:“李先生专业调理各类体质,一切用效果说话:有颈椎病,腰腿坐骨神经痛,关节炎,乳腺结节,宫寒,痛经,鼻炎,小儿感冒,咳嗽,积食……”,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广告描述效果的相应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6月27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名山一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蚕丝被案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苏州名山一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销售“华西T细胞免疫乳胶蚕丝被”产品,并宣传该产品具有“提高免疫力、触感排毒”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医学依据或事实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之规定。2023年6月6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姑苏区璜奇霖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对姑苏区璜奇霖食品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向现场20余名老人宣讲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抗菌消炎、延缓衰老、护肝解毒、修复细胞等功效,上述宣传内容来自同行或网络,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功效的科学依据以及涉案产品供货者许可证、合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5月26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姑苏区于航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姑苏区于航保健食品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现场介绍向中老年人宣传“天三奇长乐胶囊”具有降低胆固醇、消除炎症、抑制癌细胞等功效;“天三奇元暹粉”具有增强肺活量、控制心血管疾病等功效;“天三奇多维小分子人参复合肽”具有抑制肿瘤、消除炎症等功效;“天三奇纳豆红曲”具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抑制胆固醇合成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医学依据或事实证明,且未履行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7月10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