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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府〔2020〕2号

时间: 2020-03-09 16:11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2019年,苏州市政府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开拓创新,不懈奋斗,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召开的两次全体会议上,均专题研究确定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年度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之一。市委依法治市委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全市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319日,李亚平市长组织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工作会议,通报2018年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部署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会上,对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优秀成绩的地区和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由市领导对201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进行授牌。同时,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法治政府报告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报告内容。二是健全责任制体系积极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第一责任人的定位及主要职责,细化列明责任清单。完善法治政府责任制建设,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法律实施的监督,开展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印发《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暨法治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建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关联贯通工作机制,探索法治苏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路径三是强化督导考核。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推行法治苏州建设工作年度监测评价,制定《2019年度法治苏州建设工作监测评价实施方案》,采用“互联网+”监测评价、民意调查和现场督察、查证等方式,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性监测和结果性评价。结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问题专项督察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和年底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等活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四是注重能力提升。认真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全年组织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地方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进行五次专题学法活动。年内,修订《苏州市县处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办法(修订)》,建立县处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和网上考试系统,举办7123名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现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常态化学法考法,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

(二)加强改革创新,推动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一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建设,41个行政执法机关7392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按照中央精神和省部署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着力划清职责边界,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和衔接配合机制。继续探索完善“区政合一”管理体制,优化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吴江片区管理体制,努力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调。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能放尽放、稳妥下放”,大力削减审批事项,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领域的14个部门43个事项全部划转到位,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区县全面挂牌成立行政审批局,积极做好承接工作,减化办事层级。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依法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工业产品许可目录从24类减少至10类。积极实施“先证后核”“一企一证”,许可期限从60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积极探索“公开承诺”“先证后查”管理,常熟市作为全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县级试点地区,第一批取消证明事项90项,其中67项改为告知承诺制。三是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水平加快推进部门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加大“不见面审批(服务)”推进力度,配套开发“不见面”审批系统。全市共梳理“不见面”业务10884项,占比96%四是创新市场监管。全力推进市区两级“互联网+监管”工作,向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成功推送监管数据31348条,入库17405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和实施检查,梳理抽查事项清单2672项。强化信用约束惩戒,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全市办理经营异常名录列入169614件,移出76287件。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库,协同税务、法院、银行等部门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的力度,初步建成统一监管、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体系。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出台《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指导意见》,实施免于处罚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对60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五是扩展政务服务功能市、区两级公共服务线上平台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不断加快,全市95个镇(街道)、1957个村(社区)均已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市、区两级服务大厅全面开设“综合窗口”,村(社区)级全面建设智慧社区,推行“全科社工”模式。开通市、区两级长三角“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窗口,首批试点30项企业服务事项和21项个人服务事项开始运行。吴江区、吴中区、工业园区创新绘制“自然人生命周期树”和“企业生命树”,推出全生命周期服务清单。高新区率先建成全市首个“电力接入工程挖掘道路审批事项申报+审批”线上审批平台,实行限期缴费承诺,审批效率提升63%9月,全省“一件事”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现场推进会在我市召开,苏州工业园区交流分享经验,苏州“一件事”改革做法全省推广。

(三)聚焦制度建设,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全面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审查工作的具体领导,建立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制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出台《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通过立法前对立法项目的评价,将立法质量关口前移,与立法协商和立法后评估机制相衔接,实现立法过程评估工作的全覆盖。推进立法公开,健全完善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听证和意见反馈制度,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全面开展市区镇三级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有效实现各种社会利益在立法层面的合理、有效表达。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推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领域的政府立法,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工作,做好立法建议项目的调研论证,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和规划。年初确定2019年规章立法正式项目4项,预备项目3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正式项目6项,预备项目4项。同时明确了1件规章和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后评估任务。年内,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制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聚焦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动制定残疾人保障条例、精神卫生条例,修改献血条例等,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是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示制度,明确市本级64个制定主体资格。创新合法性审查方式,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专家公开点评活动,着力提高备案文件实质性审查水平。印发《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规则》,确立市政府、部门两级合法性审核机制,建立常务会议涉法议题合法性前置审核机制。实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通报制度,检视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开展对政府战略合作协议和框架协议、房地产调控、积分入学政策等政府重大涉法事项和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确认等法律事务合法性审查。四是加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推动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明确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相结合,实行每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加大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改革要求不协调、不一致,以及违反市场原则、妨碍生产要素流动、影响企业活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

(四)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升决策质量效率。一是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深入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制度,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出台《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全面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和实施标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从决策动议、目录管理、决策论证、决策执行以及决策后评估的全流程管理,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范化、法治化。二是全面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二期建设工作,实现了县级政府及所属镇(街道)、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目录管理、法定环节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管理以及系统接口与整合等功能,在省内率先实现市县镇三级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全覆盖。三是继续深化重大行政决策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印发《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管理标准化体系化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组织4个市(区)、3个街道、5个部门,围绕细化规范化目录化管理、预公开和动态维护机制、完善网上运行机制、格式化合法性审查、立卷归档、卷宗评查、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等7个方面,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管理标准体系化第二批试点工作,并于12月份组织专家论证、集中验收,初步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五)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和资源,归并执法队伍,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大力推进市本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继续深化文化广电旅游、农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在吴江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其他各县级市、区开展全域综合执法改革,构建“综合执法局+专业执法队伍+镇域综合执法+网格化社会治理”上下联动、优化协同、齐抓共管的基层综合执法新体系。二是改进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成立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重新修订《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体工作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三是严格行政执法监督。结合机构改革,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公布第一批3大类、55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结合换证严把资格审查和考试关口,组织5100余人参加资格考试。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新建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在线培训系统,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评议考核,组织6期共1799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坚持常态化执法监督,聚焦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和相对集中处罚权、许可权实施情况以及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关键环节、重点事项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先后对12个经济发达镇、3个市级部门进行督查。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组建苏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专家库”,参与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以及行政执法宣传培训等。

(六)突出权力监督,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公信力。一是拓展舆论监督渠道。在加强传统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完善便民服务热线运行,充分发挥便民服务热线“12345”、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苏州阳光便民网站等新媒体的公开、监督功能,对市民反映的各类问题坚持有问必答、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市政务服务大厅全年总计办理各类办件21万件,日均871件,群众满意度持续保持在99%以上;市区“12345”热线平台共受理各类服务需求930万件万件,同比增长35.76%二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能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严格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询问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人民来信,代表、委员和人民来信办结率、满意率稳步提高。加强对市长信箱办理监督检查,市依法行政特邀监督员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着力提高人民来信办理质量。认真落实法院司法建议和检察院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加行政应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三是有效发挥审计专门监督作用。积极创新审计管理模式,探索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机制。及时研究“两统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实化项目动态管理。强化政策执行审计,完成2018年度省级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审计调查。扎实推进投资审计,开展城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题审计。对苏化厂一期污染土壤治理跟踪审计促使治理后的污染土壤达到国家规定可利用标准。

(七)畅通多元渠道,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持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审查和情况通报制度。扩大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公信力。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深化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完善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的作用。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提高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行政机关应诉水平。2019年苏州大市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1667件,上期结转120件。经审理,全市复议机关复议综合纠错率37.22%。苏州市政府共新收行政复议申请231件,上期结转19件,经审理复议综合纠错率37%二是不断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研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制度。我市行政复议案例获评“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案例”。全年,苏州大市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222件。市司法局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上诉人的行政应诉案件94件,一审62件,二审23件,再审9三是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7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出台《关于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成立苏州市非诉讼服务中心,推动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体系。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的优势作用,提升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合力化解水平。探索深化诉调对接新举措,总结“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诉调联动、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等经验做法。推进人民调解进网格,制定《关于人民调解融入全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前移矛盾化解端口。全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继续开展“菜单式”培训,举办2019年度全市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编印下发人民调解典型案例选编。2019年,全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24920起,调解成功124673起,其中化解各类重大疑难案件2449件,预防纠纷5132起,劝阻群体性上访140批次1505人,无民转刑案件和因矛盾调处不成功导致的重大上访事件的发生。行政调解办理360709件,办结345972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9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权力事项取消下放后,一些配套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审批和监管的边界不清晰、责任不明确;二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不够完善,还没有按照“一窗受理”的要求,将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各地市场准入便捷程度和行政审批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度有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落实机制存在不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运行不畅;四是综合执法基层执法盲点多、力量弱,执法难度大;五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展迟缓,影响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主渠道功能的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不够理想;六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镇(街道)基层法治政府建设还有差距,机构改革后法治队伍力量保障、能力素质与新要求新任务不相适应。

三、下步打算

2020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对照《纲要》《规划》,思想再解放、开放再出发、目标再攀高,全力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加快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暨法治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构建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政府部门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

二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清除隐性准入壁垒。在2019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治理重点领域的失信行为。

三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着力完善决策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是加强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健全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协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保障善治。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适时推进政府规章编纂工作。

五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执法重心下移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探索“区块链+执法全过程记录应用”,实现全过程记录、实时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

六是加强和改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研究建立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依法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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