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声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级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储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为管理服务的专项监测等工作。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判、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2.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在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地址: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8号 电话:0512-68358797(部门提供)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