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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兑现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就〔2022〕4号

时间: 2022-04-25 09:29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尽快落实今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工作,切实帮助企业稳定岗位、减轻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2〕1号),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35号),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22〕4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1.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要求。根据省政府1号文件,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截至2021年底,我市市区统筹区备付期限为33个月,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统筹区备付期限分别为7个月、44个月、19个月和100个月。

我市符合备付期限要求的各统筹区可执行今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关于裁员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裁员率”按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执行,其中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按照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执行,“30人”按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确定。

3.关于返还比例。省人社厅35号文件要求:“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仍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按照市政府19号文件明确“就高执行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市政府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2〕25号)等省级政策时“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我市2022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按90%执行,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返还比例为30%,全市统一执行。

4.关于发放主体。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跨地区参保的单位应到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申请稳岗返还,统一由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发放。

5.关于保留申请发放。除采用大数据比对直接发放外,满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发放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发放,按标准进行审核,由各地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稳岗返还联合审核。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

二、经办要求

1.关于单位类型。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则和省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判定具体单位是否属于发放范围。具体由市就管中心对接省就管中心,全市统一执行。

2.关于企业规模。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企业规模(大、中、小、微)根据省平台数据比对时一次性确定,即按照数据比对时省平台中返还对象的企业规模(大、中、小、微)标记(指“单位划型标识”字段)确定。

3.关于足额缴纳口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是指参保单位2021年1-12月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4.关于欠费口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参保单位2021年及之前年度无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核查其2022年度是否存在失业保险欠费情况。

5.关于补缴口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补缴口径为对应费款所属期。当年(2022年1-3月)补缴上年金额,计入上年返还金额。

6.关于裁员率算法口径。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平均人数结果取整;涉及的人数计算规则与缴费计算规则一致;“全年退休人数合计”明确为上年度新办理退休且领取退休待遇的人数,“全年死亡人数合计”明确为上年度新办理死亡减少的人数(不含退休死亡)。

7.关于金额取整。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每个单位计算的最终补贴金额逢角进元,有小数的直接进整。

8.关于劳务派遣机构申请返还。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对苏州市明确有关政策事项请示的答复》,我市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采用依申请方式办理,需按规定提供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稳岗返还资金归属协议等。由就管、劳动监察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初步审核并提交同级联审联席会议审核。

三、其他要求

1.部门联审。2022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仍然采用市、区两级稳岗返还联合审核方式开展。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各级联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靠前站位,切实把当前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和资金发放作为积极应对疫情、帮助企业稳岗纾困的首要工作,强化协作、形成合力,按照各自审核职能和审核期限要求,能快则快、高效准确完成审核。各尽其责,尽最大努力,用最短时间完成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2.免申即享。一般单位仍采用“免申即享”模式,采用大数据比对发放方式,劳务派遣企业采用依申请发放方式。对审核确定并通过公示的单位,可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3.时限要求。市本级(指:由市级稳岗返还联合审核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市级参保企业稳岗返还)应于4月底5月初实现实际发放;各地应在5月前启动发放工作,5月底前实现实际发放;6月底前,稳岗返还资金发放量要达到全年预计目标的50%以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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