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3日
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范围
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条所称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视同小微企业。
三、统筹制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并做好执行管理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其中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对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的情形说明原因,采购人应当将同意变更的相关材料妥善保存、留存备查。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鼓励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公开预留份额措施。
四、运用多种措施保障预留采购份额应留尽留
除《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外,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预留其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留份额可以综合运用下列措施进行:
(一)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预留采购包(或采购标段,下同),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联合体形式预留,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四)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五、给予未预留份额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均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购人应当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价格分给予3%~5%的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其价格分给予1%~2%的政策性加分,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给予20%(工程项目为5%)的优惠比例,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原则上给予6%(工程项目为2%)的优惠比例;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项目标的、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优惠比例。优惠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明。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采购项目,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六、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及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下简称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的,应当逐一明确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在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工程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
七、编制涉及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整体预留或预留采购包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但供应商本身符合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可以不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采购文件应当在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时,载明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引导供应商对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如实、完整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醒供应商在声明企业类型时,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承建(承接)供应商进行声明。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要求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
采购文件应当载明依据《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照下述第九条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措施。
八、评定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评定应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
采购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九、实施一揽子优惠和便利扶持措施
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各项中小企业扶持措施,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资金支付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一)完善资金预付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项目,最高可达100%。
(二)减少企业投标成本
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缩短合同签订时间
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四)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或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实施针对中小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通过共享政府采购信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资源,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减轻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的资金压力。
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和公开
采购人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录入中标(成交)信息时,应当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结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报企业类型等信息。
主管预算单位在统计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时,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的,不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格式,于每年6月底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十一、中小企业的认定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
各县级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