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在全省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是不断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落实。
现将《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