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5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黎里镇莘塔社区彩虹路东侧农田发现大量乳液状油污,受污染农田东西长约40米,南北长约35米,其间分布有多条横向和纵向灌溉沟渠,沟渠内均发现了明显油污,为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吴江生态环境局在最短时间内将污染物控制在沟渠内,并安全转移沟渠中油状污染物,暂存于某污水厂危险废物仓库内,同时启动执法调查,紧急联系公安等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与溯源。
经查,上述油污系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朱某某从事五金劳保用品销售,其于2024年4月底承揽了苏州某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5桶废液的处置业务,雇佣货车将5桶废液从苏州某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运至自家店铺并将5桶废液暂存店内。2024年5月1日凌晨,朱某某伙同他人将5桶废液偷偷倾倒至黎里镇莘塔社区彩虹路813号东侧农田,倾倒的废液造成大面积农田污染,影响恶劣,吴江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就此次倾倒事件开展的生态损害评估的评估报告,此次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超30万元。
【查处情况】
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我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苏州某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已另案处理。
【启示意义】
充分发挥部门联动,追根溯源。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两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组建联合调查组,重点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发挥各自执法业务优势,统一调查行动,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