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升行政执法行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质生产力培育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实践,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0版(1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版(1项)》及《苏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免罚轻罚”清单4.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版指导意见》,并于7月22日至8月4日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感谢广大群众的关注,还请社会各界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