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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相城区)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8-01 15:22   访问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相城区重大城建交通项目配套渣土水运中转码头建设项目、扩建生产通讯类产品、家用电器类产品、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08月01日-2024年08月0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67596889
  邮    箱:szsxcqsthjj@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相城区重大城建交通项目配套渣土水运中转码头建设项目

苏州市相城区御窑路以东、永昌泾北岸

苏州城亿通生态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国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拟建3300DWT(水工结构兼顾1000DWT)渣土出运泊位,总长约164米。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6291平方米,陆域布置码头作业带、渣土坑、渣土车作业场地、道路、地磅、洗车池、辅助生产区等

1.强化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和制度,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控制施工方案,采用环境影响较小的设备。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按《报告表》要求妥善处理,严禁直接排入地表水体;运营期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初期雨水、地面冲洗用水、车辆冲洗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船舶生活污水、码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采用专用槽罐车运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等相关要求。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强化施工管理,注意控制施工扬尘;运营期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码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码头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必要时采取适当临时隔声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夜间(22:00~次日06:00)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应取得相关部门夜间作业证明并公示后方可进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及生活垃圾、淤泥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为:船舶油污水(900-007-0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1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沉淀池砂石定期清理后外运处置,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6.项目以码头区域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7.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管理,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落实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9.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10.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2

扩建生产通讯类产品、家用电器类产品、汽车零部件项目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兰路851-3

苏州深度环保有限公司

源清净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年生产通讯类产品15万件、家用电器类产品8万件、汽车零部件15万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项目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黄埭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黄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注塑成型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P4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甲苯、乙苯、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汽车零部件喷涂废气经预处理后与调漆、流平、烘烤、洗枪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P5排气筒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通讯类产品和家用电器类产品喷涂废气经预处理后与流平、烘烤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P6排气筒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漆桶、含油废抹布(900-041-49)废润滑油、废冲压油、废油桶(900-249-08),漆渣、洗枪废液(900-252-12)、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10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塑料、塑料边角料、金属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无尘布、废模具、废挂具经收集后委外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5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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