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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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电子化学品改扩建项目 |
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118号 |
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 |
江苏汇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昆山市富乐化工有限公司拟搬迁至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118号,对该地块内原有的构筑物进行重新规划与建设,利用部分公辅工程,新建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新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增加产品产能。本项目建成后,年提纯生产电子级化学品77000吨、年副产工业级化学品2900吨、年复配产电子级化学品15000吨、年分装电子级化学品5000吨、年经营带储存化学品11984吨。 |
1. 蒸汽冷凝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含氮磷废水经厂内氮磷废水处理设施(化学处理+RO反渗透+蒸发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含氟废水经厂内含氟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不含氮磷废水一并进入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化学处理+过滤+RO反渗透)处理,部分回用,其余9000t/a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火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pH、COD、SS接管执行昆山市千灯火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限值,氟化物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表2标准限值;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 氨水生产车间废气经一级水喷淋+一级酸洗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硝酸生产车间废气经二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盐酸、混合酸、蚀刻液生产、硫酸分装、洗桶区废气经经二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氢氟酸生产废气经三级水喷淋+一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清洗剂生产废气经一级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实验废气经一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甲类、丁类罐区、危废仓库废气经一级碱洗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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