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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7-12 21:23   访问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富比特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塑胶模具、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生产项目

昆山市张浦镇紫金路8号2号、3号房

昆山富比特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建成后,全厂预计年产塑胶模具1100套、塑胶制品3800万件、五金制品2600万件、电子产品100万件(其中新增塑胶制品1100万件、五金制品700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工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张浦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机加工产生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氯苯类、硫化氢、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苯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合苏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200万件生产项目

昆山市陆家镇顺星路3号1#厂房

昆山合苏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淀杉湖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现因市场发展需要,昆山合苏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内资)拟投资100万元,搬迁至昆山市陆家镇顺星路3号,租赁昆山爱思美 服装有限公司1#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304m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塑料制品200万件。

1.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陆家污水处理厂,执行陆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挤出成型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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